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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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也是罪责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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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83号,一岁半的英国小男孩皮特死了。死的时候,他有八根肋骨骨折,脊椎断裂,肚子里还发现一颗自己的牙齿。他是被他的继父打死的。

 

            此事在英国引起轩然大波。小皮特的死被有些媒体称为英国的另一个“戴安娜王妃时刻”,他去世一年之后还有很多人举行纪念性游行,工党保守党也为此事辩论不休,媒体讨论更是层出不穷。人们反复追问一个问题:一个文明社会怎么能允许这样的暴行发生?这个问题之所以令人愤懑,是因为在皮特短暂的一生中,警方、医院、社会工作者曾跟他有过60次接触机会——医生曾注意到他身上的瘀伤,警方曾拘捕他妈妈,儿童保护部门曾数次家访,所有这些可以挽救皮特的机会都被浪费了,他最后还是死在残忍的继父手里。

 

            主要罪责当然归于小皮特的家长。他妈妈无业,在皮特3个月大时和他生父离婚,之后和新男友同居(她一直向警方隐瞒此事),该继父无业、文盲、是个新纳粹分子,不但虐待皮特,还强奸过一个两岁幼女。他们还有一个室友欧文,此人助纣为虐,帮助这对夫妇隐藏证据。在最近的法庭判决中,三人都被判刑,皮特妈妈和欧文被判无限期监禁(几年后可视情况释放),继父被判终身监禁。

 

            然而,罪责不仅到此为止。对英国公众来说,这不是一个普通刑事案,还需追究政府责任。严格地说,政府并非没有及时介入:0612月,医生在给皮特看病之后,曾经向警察局报告其身上异常伤痕,皮特妈妈第一次被拘捕,皮特被托管5周。074月,皮特身上又现不正常瘀伤,皮特妈妈再次被拘捕。0612月到078月,哈林格区政府曾安排社会工作者频繁视察,其中一个曾到访皮特家13次,好几次还是突袭。

 

            所以对于保护幼童,英国政府似乎有一套严密体制。从医生到警察,从区政府到社会工作者,应当是保护小皮特的层层保险。这些保险机制竟然会一个个失灵,这恰恰是令公众愤怒的地方。两次拘捕,政府本可以不把皮特归还给他妈妈;国家起诉部门本可以起诉皮特妈妈,而不是放弃起诉;医生和社会工作者本应对皮特的瘀伤更警觉,而不是敷衍了事……换言之,在此事中,政府的责任不在于它做了什么,而恰恰在于它没做什么。

 

            面对众怒,英国政府不得不及时作出反应。布朗对此事几度发表声明,表示要强化儿童保护机制。0811月,儿童部部长波尔斯发起了对哈林格区政府、医院和警察局的调查。09年初又展开第二次调查。针对调查发现的那些漏洞,政府开始着手改革。与此同时,作为对其沉默或作为不足的惩罚,092月哈林格区儿童服务部主任Shoesmith被解雇;曾经给皮特看病的医生IkwuekeAl Zayyat被解雇;094月,四个社会工作者被解雇。

 

            此事令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如何延伸为一个政治问题。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其不作为和胡作非为一样可怕。央视《新闻调查》曾有一期采访一群杀夫女囚,发现其中大部分人都是屡受家暴却投诉无门,无论当地政府、警察还是妇联都对其申诉置之不理,走投无路才犯下杀夫罪行。这就是典型的政府不作为——如果那些女囚应该对自己的杀人罪行负责,那些听其申诉却无动于衷的各级官员又该负什么责呢?有几个象Shoesmith那样被解雇呢?小皮特死之前至少还惊动了警察、政府、社会工作者的查访,中国那些家暴牺牲品又曾唤起多少援助之手?并且,英国政府对此案的处理不是“运动式”的,而是通过制度齿轮的运转使其长久停留在公众视线里。079月此案爆发,近两年过去,政界、媒体还在频繁地讨论此事。相比之下,中国同年爆发的、性质远更恶劣的黑窑问题,虽至今没有治愈,大多媒体和官员却早已因为“审恶疲劳”而不再追问了。

 

            另外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司法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仅仅是独立于政府,也是独立于“民愤”。此事曝光之后,英国也出现了如火如荼的网民声讨,曾有70万人网络签名要求严惩责任人。但抵制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却是英国司法体系的原则之一。从始至终,为保护当事人安全和司法公正,法庭没有公布皮特妈妈和继父的姓名、照片、地址。二审之前,媒体不许对二审有任何报道(事后可以报道)。当网民将当事人给“人肉搜索”出来之后,不但各大媒体不能转载,警察还介入调查信息来源。陪审团成员更是被禁止使用互联网调研此事。当然我们可以说,只有一个独立于权势的法庭才应该同时独立于民愤,否则民愤很可能是平衡权势的一种有效方式。

 

 

 

16 comments

16 Comments so far

  1. ita 六月 20th, 2009 11:42 上午

    唉 我们的司法还在以治安状况为依据,以群众感觉为依据

    而且这话居然是最高法说的

  2. ita 六月 20th, 2009 11:55 上午

    至于不作为和滥作为已经没什么好说的了,某部委的一个红头文件,就可以无视多部法律,甚至宪法

  3. 匿名 六月 20th, 2009 12:21 下午

    中国的诟病就是司法不独立。 从邓玉娇案等等可以看出。

    公安局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同时又是法院和检察院的上司。

    司法能独立吗?

    司法受制于政府。法院能独立办案吗?

  4. noyes 六月 20th, 2009 2:23 下午

    好在充斥者残暴、愚蠢、冷漠等等世界里,我们还能听到这样的消息,让我们对我们自身:人 还保留住一些希望!

  5. 廿三 六月 20th, 2009 3:29 下午

    我记得当年贺卫方老师对新闻媒体来监督司法审判的作用评价特别高,当时的富士康诉第一财经记者案。
    其实我个人觉得现在国内的案子,司法独立于民意这方面有点危险,现在在没有做到独立于行政、独立于其他干预的情况下,似乎民粹审判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虽然这种情况不是愿意看到的,但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却有其作用。包括邓玉娇案
    当然个人还是不喜欢民粹审判,包括以前的刘涌案等,完全违背程序正义,只是。。。目前看起来,好像有那么点作用

  6. Knight 六月 20th, 2009 3:50 下午

    与国内比较,这才真正体现了什么叫"法制",什么叫"人权".任何一件社会性事情,需要反思的是制度,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才可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邓玉娇和杨佳事件,本来也是绝好的反思机会,可惜我们看不到任何改变,这才是最可悲的.

  7. mem 六月 20th, 2009 5:22 下午

    江阴打市长,石首抢尸体.

    china is over.

  8. 安衍 六月 20th, 2009 5:50 下午

    没有“独立于权势的法庭”,只好用民愤来平衡权势。当然不是什么好选择,只是不得已的选择,至少应该有这个清醒。这个“不得已”就是所谓的国情了,当然也不应该因为“国情”放弃司法独立的目标。

  9. 法制社会 六月 20th, 2009 6:03 下午
  10. 匿名 六月 21st, 2009 4:25 上午

    难道政府不应该“助人自助”吗?
    当然,对于独立,又有一个现成的句子可以用一下:
    就请你给我多一点点信息!

  11. ita 六月 21st, 2009 9:18 上午

    呃 问题是民愤是不稳定的
    司法必须要保证其稳定性
    今天民愤可能保证了公平性
    明天也许就破坏了公平性

  12. ulysses 六月 23rd, 2009 4:18 下午

    这个色会

  13. ulysses 六月 23rd, 2009 4:19 下午

    人模狗样的活着

  14. ulysses 六月 23rd, 2009 4:21 下午

    到处需要钱,马拉戈逼

  15. ulysses 六月 23rd, 2009 4:26 下午

    伪道德,伪情感,伪处女膜,伪友谊都已列为奢侈品,赤裸裸的交换,大奶子,大pp,大jj,大官人,人民逼,抽插抽插抽插

  16. KINGKONG 七月 6th, 2009 6:29 上午

    新闻自由永远是对政府的一种约束